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律师解读: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实践中,对于交通费的计算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车票等均属于正式票据。如果受害人无法前往就医,而是由医生出诊的,就该医生的交通费应该区别情形分析,当受害人无法前往就医而由医生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了出诊费当中,那么从医疗费用的赔偿中,受害人已经得到补偿。如果并未纳入出诊费,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那么该支出也应给予赔偿。受害人或其亲属使用自己的私家车取代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就医时,也应当给予交通费的赔偿。交通费的计算方法可以比照搭乘出租车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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