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工程款纠纷的诉讼阶段,通常必须提交如下四类关键性的证据材料:
首先是关于当事方诉讼主体身份合法性的证据,例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工商信息查询的相关材料等;
其次,需要提供能证明双方建立起了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的确凿证据,如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对清单工程量进行过增减修改的补充合同;
再次,需为己方主张的权益提供有力支持,即需提交证明建筑工程合同实际执行状况的相关证据,如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的工程预算及决算报告等材料;
最后则是提出诉讼请求时所需的详细计算依据,以便进行细致的财务分析和争议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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