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工程款算不算挪用公款?
1、挪用工程款不算挪用公款
工程款不属于公款,故此不管挪用的数额是多少,一般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公款的挪用行为,就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应这样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1)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2)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3)挪用虽未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也可以按“情节严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营利怎么认定?
1、挪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1)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公款罪。
(2)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2、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也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公款罪。
(1)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2)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三、挪用业委会资金是挪用公款吗?
1、挪用业委会资金,挪用的不是公款。
国家机关的资金才属于公款。此外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若是挪用了就职单位的资金,也会被认定为挪用了公款。
2、其他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是挪用了就职单位的资金,也会被认定为挪用了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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