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在控辩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它简化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程序,降低了人力、物力和诉讼成本,并使刑事案件迅速结案。简易程序应在20天内结束
普通程序一般应适用于初审案件。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个例外,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
简易程序不得滥用。以防止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新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成立清楚且证据充分;,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p>解释:
1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只有一审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二审和再审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的公诉案件”。新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的公诉案件”,其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的起诉书都声称他们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能是检察官、辩护人和法官共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律师和法官不承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们应该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承认自己的犯罪,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不承认或者不完全承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尽管控辩双方都认为被告有罪,但也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以便被告能充分解释其不认罪的理由。只有当被告完全同意检察院的指控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无异议
虽然检察院、法院和辩护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告人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但是,如果被告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也应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原《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不起诉、不办案和被害人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新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相关规定。自诉案件中的大多数被告都不认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一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虽然自诉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确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并不简单。因此,《刑事诉讼法》废除了这一规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09条:
“简易程序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
“(I)被告是盲人、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II)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III)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些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p>根据这项新规定,如果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和被告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它可能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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