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集合诉讼”。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源自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当代美国民事诉讼予以发展和完善。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人的权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23条规定,集团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数众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
(2)所有集团成员存在着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
(3)请求或抗辩属于同一类型;
(4)代表人能够代表和维护所有集团成员的利益。
该条同时规定了进行集团诉讼的程序:
(1)诉讼开始后,法官须就该诉讼能否作为集团诉讼作出裁定;
(2)法院须以适当方式,将已确定的集团诉讼通知所有集团成员,各成员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从集团中除名,如无申请,判决将对其发生约束力;
(3)代表人在法律未确认其代表资格前,不得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在中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二、集团诉讼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由集团诉讼的成员推选代表人,作为代表人须是集团中的成员。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团成员推选产生,也可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全体成员发生效力。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到法院去登记,以防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法院登记的,方可成为该诉讼集团成员,如果没有登记,即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视为对该项诉权的放弃。
第三,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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