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及控制经营风险,充分发挥非寿险精算技术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必须强化精算管理。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的具体要求指定精算责任人;同时,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不得由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应在精算责任人核准申请材料中披露相关信息。
保监会还在通知中明确,直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设立了总精算师职位的保险公司不再保留精算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相关职责由总精算师承担。
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资产偿付到期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计算比较复杂,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有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总的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的认可指标体系,比如保险公司资产的种类及其认可比率、保险公司负债的认可标准等;二是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各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主要包括: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一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百分之十八和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百分之十六;
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七千万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六和七千万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三。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一项标准。
(二)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一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四;
2.保险期间小于三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保险期间为三年到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五,保险期间超过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
(三)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标准。
(四)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同时,中国保监会还对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直接关系的一些指标也进行监管,如保险公司的保费增长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认可资产负债率、资产认可率、资金运用收益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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