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年初以来,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检查一九八四年信贷、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精神,先后发出了一系列电报和通知,要求各行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从严控制信贷投放,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当前建设银行信贷收支情况,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检查核实一九八四年各种不合理贷款。各行要如实报告贷款中的问题,并按照边检查、边纠正、边处理的原则,停止发放并清理收回各种违反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贷款,比如:年终弄虚作假贷款转作存款的、向党政机关及其所办企业发放的贷款、向个体户、专业户发放的贷款、助长非法倒买等商业活动的贷款等等。在各行自查的基础上,总行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重点地组织抽查和核实,汇总各项不合理贷款的年终余额数字,连同检查的情况,在四月中旬前报告总行。对于不如实反映情况、有意隐瞒问题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有关行领导的责任。
二、一九八五年各项信贷收支,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核定的计划安排执行。要大力组织吸收资金,努力完成存款计划;要加强贷款回收,严格审查发放,未经总行文件批准,不得随意突破贷款计划。对信贷收支情况,各级行都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查,加强管理。
各行要在加强信贷资金宏观控制、执行总行批准的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加速资金周转,把资金用好用活,积极支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定要控制在计划之内。其中基本建设贷款为指令性计划,贷款项目和贷款额度不得任意增加。更改措施贷款按总行核定的年末新增余额指标控制,如计划回收数不能完成,则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数,超收可以多贷。
四、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不能敞口供应。各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控制在总行核定的计划指标之内,并坚持以下原则:(一)资金合理需要,(二)确有物资保证,(三)不能挪作他用。应加强贷款审查与检查,凡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停止贷款,限期收回。改革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制度一定要同物资供应制度的改革相适应,并考虑贷款资金的可能,不搞“一刀切”。今后,对水电总局和煤炭部所属内包施工企业不再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所需备料资金由各部申请基建储备贷款解决。集体施工企业至少应具有30%自有资金,各行才能给予贷款支持。各级建设银行一律不得对工商企业发放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过去发放的贷款要限期清理收回。
五、一九八五年临时周转贷款,除总行下达计划者外,余额不再增加。对计划内建设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发生临时资金不足,需要经办行贷款时,应按投资隶属关系征得总、分行同意。投资包干项目提前完成年度计划所需临时贷款,一般只能发生在下半年或第四季度,并需按照规定程序报总、分行批准并下达贷款指标后才能办理贷款。各行一律不得给其他专业银行拆放资金,过去已经拆放的要按期收回。
六、清查信托资金来源,控制信托贷款。凡不符合总行规定范围、挤占建设银行正常存款的,要一律如数转回。上半年各行发放的信托贷款要控制在信托资金存款的三分之一以内,超过这个额度的,应即停止贷款。各项委托、信托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投资规模。
七、各种信贷资金和各类贷款,必须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贷款办法,正确进行归类和核算,并据此编报会计、统计报表和项目电报,检查信贷计划的执行。对随意倒帐改数弄虚作假者,一律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以上,希即研究并部署所属行处遵照执行,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做好信贷工作。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