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提出,大学、专门学院等少数民族毕业生工作分配,在照顾学用一致的原则下,分配他们到民族地区或民族事务部门工作。1964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应在调配计划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本上坚持贯彻了这些原则。1980年以来对部分高等院校举办的民族班的毕业生也有相应的规定:除特殊情况个别留在内地工作外,一律回原省、自治区,由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工作;对定向招生的民族班的毕业生,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分配。
2、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分配
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从1981年开始,规定凡所学专业为原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原地区。为了互通有无和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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