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县级邮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为递送包裹、报刊购进一小型箱货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公司在申报纳税时能否抵扣箱货汽车的进项税额?
山东省滨州市国税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你公司作为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应计算应预缴税额申报纳税,购进箱货汽车的进项税额应传递给总机构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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