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
时间:2023-08-17 06:30:13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主管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3、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4、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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