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其实指的是那些一般不被公众所知道的、能够为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并且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由相关的权利人在采取秘密措施,将其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保护起来的秘密信息。它不仅仅是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更是关乎到企业的发展和生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上面,它所能够界定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这是因为它一般情况下,都是将企业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相对狭窄了一些,这种小范围的保护,对于那些享有商业秘密的相关权利人来说力度稍微小了些。此外,商业秘密的相关法,主要是强调了其现实产生的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在对企业或者是权利的保密措施的认定上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二是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面,相关的刑法一般是把侵犯了商业秘密的罪定成了结果犯罪。这一设定的结果就是,在现在施行的立法模式下面,那些侵犯了商业秘密未遂的行为,还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其立法的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在商业秘密这一块,违法和犯罪的确认界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刑法方面,对于罪行的界定,一般都是采取定性加上定量的分析模式,而行政层面的违法和刑事层面的犯罪通常只是采用了定量的分析,从数额的梯度上来区分行为人属于违反还是犯罪。这种分析模式其实是秉持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的,但是将其用于商业秘密犯罪的话,就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通常取决于信息的私密性,如果信息被人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或者是公布出来,那么其价值就会遭受到损坏。所以关于商业秘密这一模块上面的立法模式还需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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