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199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和受益期的,转让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两者中较短的原则摊销;法律规定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两者中较短的原则摊销未约定使用期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约定的受益期限摊销;法律、合同或者企业申报书未约定无形资产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的促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其次,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换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41号)。通知规定,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单独购买的软件,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法律规定有效,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下列资产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为两年。
1。证券公司电子设备;
2。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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