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六个月
时间:2023-03-22 18:13:03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此前,很多债权人为了尽可能长时间的保障债权的实现,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类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但《民法典》最新的规定中删除了上述表述,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对当事人继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认可,而应视为约定不明,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不再是两年。

一、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计算

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额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办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规定,最高额合同的债权发生在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保证人在2001年7月1日起的一个月清偿债务。那么,保证期间从2001年8月1日开始起算,止于2002年2月1日。

(二)对于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其中最高额合同的终止日是指在保证范围内债务发生的最后到期日。比如,最高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月12月31日,其中约定2000年12月31日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那么,保证期间为2001年1月1日起算的六个月。

(三)由于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该通知到达债权人时便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该终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因此,保证期间的计算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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