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取得房产钥匙的情况下,若发现所购买的物业存在着质量瑕疵,您完全有权利向相关开发商反馈此情况,并由开发商承担起维修管理之责,直至该物业质量达到符合交付使用标准为止。若开发商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房屋质量问题以至于无法顺利完成房屋交付,那么作为买方的您将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此过程中,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退房手续,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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