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关键是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三)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五)下班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失踪;(六)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职工,而旧伤到用人单位后又复发。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工伤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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