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缴纳失业保险而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以下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双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失业保险费怎么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职工花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及时审核通过;材料不齐全的,补齐后再予办理;经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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