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出现法定情形,取保候审的决定将可能得到变更。原因在于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原定罪名存在错误或有所遗漏等情况。关于撤销或修订取保候审的表示形式及原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不应该受到刑事追责;
2.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
3.发现当初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恰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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