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时间:2023-05-31 16:43:53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找出拆迁方的违法点,取得协商的主动权。

如果拆迁补偿金额明显过低,势必涉及拆迁方一些不合理、违法的行政行为。这是从拆迁方的违法角度获取主动权的有效途径。

与财力、物力、社会资源相比,搬迁群众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如果要掌握主动权,只能依靠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制来帮助自己获得平等的谈判地位。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发现被拆迁人违法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补偿法》,其中对行政机关(即拆迁方)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往往选择法律漏洞进行行政行为。此时,被拆迁人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

再者,寻找非法点的实质是寻找非法证据。因此,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证据对象的保全。尤其是与拆迁方直接交涉时,录音录像必不可少。信息公开申请是被拆迁人获取拆迁相关信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对被拆迁人行政行为最直接的监督。因此,应将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必要手段。问题也出在这里,因为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大多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拆迁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一旦公之于众,很大程度上将限制拆迁方在拆迁工作中的“大显身手”。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拆迁方会千方百计不披露相关信息,即使拆迁人提出申请。

如果信息公开申请受阻,搬迁人员该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征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两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规定了公民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权利。结合这两条规定,被拆迁人必须善于运用信息公开的申请方式,这对监督被拆迁人的行政行为,取得协商、协商的权利有很大帮助。它是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的一种常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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