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欠款300多万,无力偿还借款,还编造理由借款28万,算诈骗吗
在特定情况下,基于虚构的借款目的以赢得出借者的信任,进而成功获取借款的行为,有潜在的可能被判定为“诈骗罪”。
这其中所涉及到的“借贷型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自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借助于借贷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这种借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存在本质的区别,关键在于借款方有无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
假设行为人在借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理由,这无疑使他获得了相应的财产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对该笔债权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并承认对他人财产权益的认可。
在此种情况下,若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仅仅是出于逃避债务的考虑而迟迟未偿还借款,那么这并不构成诈骗罪,仅属于民事范畴内的债务纠纷问题。
如果行为人确实怀揣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并且利用虚假的理由让他人误以为其有正当的借款需求,从而导致他人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那么这样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办事没办成不退钱算诈骗吗
若受托人收取款项后未能履行承诺且拒不退还资金,则其行为是否足以构成欺诈犯罪,需依据详细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欺诈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其次,行为人须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段;最后,行为人须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到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
若受托人在收取款项时故意夸大事实、隐瞒真相,且在未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拒绝退还资金,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欺诈犯罪。
举例来说,倘若受托人明知委托事项无法完成却向委托人声称已接近尾声,仅因某些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拖延时间,实则并无此事,待至约定日期仍未取得任何进展,反而不断寻找借口编造谎言欺骗委托人,此种情形即为典型的欺诈犯罪。
若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明确表示将尽全力处理但无法确保结果,最终导致无法退还资金,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视为欺诈犯罪,只能说是其擅自挪用了您的资金,但由于未能完成委托事项。
若受托人确实有意为您处理事务,并且采取了实际行动,但最终未能达成目标,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应归类于民事纠纷范畴,而非欺诈犯罪。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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