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存在权属归属不明确、确权登记认识不一致、政策性矛盾突出以及工作力量和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导致基层推动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不同部门,权属主体和性质尚不明确;
2.对确权登记的认识存在不一致,基层推动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在确权登记过程中,政策性矛盾较为突出,工作力量和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4.等等。
3. 确权登记过程中政策性矛盾突出,解决办法不足
确权登记过程中政策性矛盾突出,解决办法不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确权登记过程中,由于政策性矛盾的存在,导致解决办法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确权登记程序和解决政策性矛盾的具体规定,从而规范确权登记行为。
2. 强化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管,对确权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3. 加强确权登记法律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减少因政策性矛盾引发的纠纷。
4. 建立健全确权登记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确权登记过程中政策性矛盾突出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确权登记工作监管、加强法律宣传和建立健全确权登记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这些措施可以规范确权登记行为、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有效解决确权登记过程中政策性矛盾突出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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