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社保出现应参未参的情况进行补收核定时,通常可以归纳为两种具体状况:
首先,可能因为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内的余额过低,从而导致社保费用未能顺利扣除。
在此情形下,倘若用人单位及时补充足够的资金后,社保便可成功地执行扣款操作,然而在系统中呈现的结果却是以补收来体现;
其次,可能由于用人单位此前并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直到后期才开始进行相关的补偿性缴纳行为,因此,在系统中也会将其标记为补收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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