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金,而认为其应当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赞同的。
股东权利:
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知情查阅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股东会会议表决权】2.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产生纠纷,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存质疑的。
3.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未及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影响股权受让人享受股东权益的。
4.本人不知情,身份被冒用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知后觉的。
5.因合伙、合作、继承等与他人共同享有股权,又不能明确划分各自比例的。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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