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检查时应注意:
第一,招待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第二,招待费用总额有无超出规定的限额。超出的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时,是否将散记在其他账户中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
第三,招待费用能否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检查方法: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实全年的销售净额,并根据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然后与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相比较,看实际支付数是否在限额之内。如果超出限额,则超出部分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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