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核准制特点
1、证券法规定证券*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行的实质条件。通过确定证券*行人资格及发行条件,尽力排斥劣质证券的发行,依此,并非各种公司无论其规模及营利能力均可公开发行证券,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才可以发行证券。
2、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行享有独立审查权。严格地说,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保证法律规则的贯彻与实施,于审核期间,若发现发行人资格、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者,应禁止其公开发行;目-口使发行人资格及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也有权不核准其发行证券。
3、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行申请后,如发现存在其他违法情势时,有权撤销已作出的核准与批准,且证券监管机构撤销已作出核准的,无须承担责任。
证券*行核准制实质条件
1、发行公司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公司的经济效益如何,有无发展潜力。
3、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
4、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资格。
5、发行公司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
6、发起股东出资是否公开等。
证券*行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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