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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小区电梯内播出的商业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属于整栋大楼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对于那些在电梯内部设置广告牌并向广告商收取费用的情况来说,这些费用实质上是源于业主共有部位而产生的一种收入。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等在使用业主共有的部分产生收入后,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将剩余的利润分配给全体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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