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中介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时间:2023-08-06 08:32:39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购买或出售房屋是因为自己不习惯相关法律、政策和实际操作,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种认识是根据中介机构进行的专业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买卖的房子进行严格审查。一般来说,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住宅所有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有中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销售因素,是否有检查、抵押、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权利缺陷等。第二,住宅使用现状的审查包括住宅实际居住者、租赁者的状况、住宅装修状况、水、电、房地产服务费、暖气费的支付状况等。第三,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核。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者委托的代理人是否有合法的代理权。第四,购房者资格审查问题。在目前限制购房的政策背景下,只有符合户籍、纳税、已有住房数量等一定条件的人才有资格购房。购房者资质问题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实际履行的重要因素。中介机构缺乏上述审查义务会导致中介合同纠纷,审查义务直接影响中介合同义务的履行、中介报酬的确定。

房屋交易中介的审查义务有哪些

第一,房屋产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具有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况,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第二,房屋使用现状审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承租人情况,房屋装修情况、水、电、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交纳情况等。

第三,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或者购买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第四,购房者资格审查问题。在当前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背景下,只有满足户籍、纳税、已有房屋数量等一定条件的人群才具备购房资格。购房人的资格问题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实际履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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