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引发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不适用于专属管辖,而是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个人认为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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