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由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逮捕的流程是什么
1、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
提请逮捕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1、首部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如:“检刑捕字[年度]第号。”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
2、正文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
3、尾部。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数、页数,赃物及物证移送回交的件数。相关法规: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凭证性文书。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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