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是否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连续性情况时,我们通常会依据以下几种标准进行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为该罪行实施了超过三次的法定行为指标,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断定其已经达到了“多次寻衅滋事”的情节标准;
其次,我们还需要严格把握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性质,只有每一次都被评定为犯罪行为,才具备评估连续性的资格;
最后,我们要明确,法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对他人无端任意的殴打,还有可能包含对他人的频繁追逐、阻拦、辱骂以及恐吓等等,这些恶劣情节或者严重程度能够对社会秩序带来明显伤害的行为也都应该被纳入考虑范围内。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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