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对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多次不法"的判定标准,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嫌疑人所犯的此类案件次数累积达到三起或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行为都必须具备实质性的社会危害性因素。
实际判案过程中,我们将依据多个方面的考量来界定"多次"的明确含义,例如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行为本身的性质、使用的手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等等。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无疑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较高,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更为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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