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实际履行不取决于合同形式,而是取决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否履行、标的是否适于强制履行以及履行费用是否过高。
何为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亦称“实物履行”。合同应贯彻实物履行原则,即合同规定的标的必须履行,一般不能用其他财物来代替。只有当合同的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例如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履行时间已经逾期,实际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则允许只偿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尽管违约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了违约金、赔偿金,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仍应继续履行。是否贯彻实物履行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合同制与资本主义合同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订立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合同是否以实物履行,以当事人能否获得利润为转移,如果不能得到预想的利润,当事人宁愿赔偿损失,也不愿履行合同。社会主义国家各组织间的合同,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国家计划订立的,如不贯彻实物履行,必然影响国家建设和计划的执行。因而强调实物履行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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