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看反倾销体系的外部利益集团
倾销的前提是国际贸易的高度自由化,这促进了商品的全球流通,只有当市场有需求时才会有贸易。消费者需求产品,由国内生产销售企业提供。如果国内供应不足,国内经销商自然会寻求其他方式来弥补国内市场的不足,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国内经销商寻求海外产品以弥补国内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国内经销商的角色变成了进口商。进口商在反倾销程序中实际上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进口商促进贸易,就根本没有倾销
当进口商将外国产品引入其国内市场时,不仅有利于进口商自身,也有利于国内消费者,更直接地有利于出口国的出口商。这些人从中受益,那么谁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显然,这是进口商在同一行业的国内运营商。反倾销程序的作用是保护进口商在同一行业的国内经营者
法律从公正的角度制衡相关利益,但法律往往不是万能的。有些人会利用法律本身的缺陷来达到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上述进口商的同一行业的国内运营商被进口商通过“倾销”方式扣押,并受到不公平待遇。他们属于受害方,法律当然应该保护他们的利益。然而,这一作用并非一成不变。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购买外国产品转变为进口商。这一角色转变后,他又成为反倾销的“反”对象了吗?所以事情总是有两面性的
反倾销“反对”谁的利益?进口国同一行业的进口商和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随着其角色的变化而改变其地位。唯一不变的是出口商。毫无疑问,反倾销对出口商有利,但进口商的利益是否会保持不变?当然不是,反倾销税是由进口商支付的。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增加了他们的经营成本。他们将试图通过提高国内销售价格和降低进口价格来消化这些运营成本。如果反倾销税的成本太高而无法经营产品,进口商也会面临市场损失
在反倾销应对过程中,出口商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而进口商则远未如此积极。进口商不愿意配合回应,只是寻找税率低的现成出口商。事实上,这种做法对进口商本身也是不负责任的。试想,如果没有进口商的合作,出口商也会被视为不配合调查,被判处高额统一税,根本无法获得低税率。进口商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积极配合响应和不愿意配合响应的进口商获得的结果也截然相反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实际上遇到了不止一个或两个。在同一轮响应程序中,企业的进口商响应非常积极,并非常积极及时地提供响应材料。进口商的努力为出口商实现了良好的低税率。在另一个被调查企业中,进口商拒绝提供调查所需的基本信息,这导致被调查者无能为力。最后,出口商被视为不配合调查,并被裁定为统一税。进口商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自身优势。他们非常了解所涉及的产品,在自己的市场上甚至在选择其他国家时都有发言权。目前,很多应诉个案因得不到进口商的理解和支持而失去了胜诉的机会。如果进口商积极参与对抗,我相信起诉的言辞将是谨慎的,外国调查机构不会用片面的言辞迷惑观众。进口商应该看到,国内同一行业提出的反倾销,表面上是针对外国出口商的。实质上,这完全是针对进口商的。在反倾销阵营中,进口商的利益与出口商的利益一致,而与国内检察官的利益相反。进口商应主动发挥自身优势,与出口商合作,甚至指定出口商参与应对,以保护自己的贸易渠道
反倾销,“反”是进口商的利益所在,进口商不能再袖手旁观,对自己毫不关心。他们应该学会主动保护自己,面对面地面对原告。只有这样,他们才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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