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每月按规定比例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为每个参保人个人建立的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可累计,可滚存,可继承。个人医疗帐户划入基数: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划扣门诊统筹金后,按月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实际比例为:
(一)35周岁以下为2%;
(二)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3%;
(三)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3.8%;
(四)退休人员为4.1%。
二、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
(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
(四)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三、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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