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叫被告人什么时候称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4-05-10 23:48:56 4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诉讼领域,区分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标志在于,是否有检察机关正式向当地法院提交公诉书。

值得留意的是,在涉及刑事自诉的案例中,并未出现“犯罪嫌疑人”这一术语,而是统一采用了“被告人”之名。

至于所谓的“罪犯”,亦即犯罪人或犯人,则是指经由司法判决确认触犯刑法并须接受刑期处罚之人。

而犯罪嫌疑人,乃是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涉案嫌疑人员的法律上的特定称呼。

在此期间,通常由公安机关担任办案机构,同时,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贪污受贿案件)的办案机关则可能是检察机关。

而被告人,则意指在审判阶段揭露出来的涉嫌犯罪的相关个体在法律意义上的具体称谓,此时的办案机构通常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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