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中断后可通过两种方式接续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
1、通过单位接续关系
职工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2、以个人身份接续关系
可以按所在省份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果缴费中断,可以通过补缴相关年限的保险费,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
参保人应当按照户籍所在地城乡居保的政策规定补缴保费,具体经办手续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所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怎么办?
按照有关规定(《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个月内需按规定补缴
参保人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待遇享受等待期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的差异,国家层面对基本医保参保人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没有作统一规定。
基本医保制度实践中,为预防无病逃避参保缴费责任,有病临时参保享受待遇等选择性参保的道德风险,确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基金安全,各地都对参保人医保关系发生变更时的待遇享受作了具体规定。
实际操作中,多数统筹区普遍做法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中断缴费后3个月(也有地方规定6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从补缴费用的次月起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再次缴费参保时,规定有3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参保人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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