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方法是通过友好洽谈来达成和解协议,适时地请求对方按照原本的合约条款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第二种策略则是向对方发送催告交房的正式通知,若在经过了合情合理的三个月期限之后仍然未能实现交房事宜,此时就得以依法提出解除合约的正式声明;而最后一种途径便是通过启动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一纷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合理的催告期后,如果在三个月之内仍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解除这份合约,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并未对此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约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便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合约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倘若超过这个期限仍未行使,那么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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