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的所得税处理
时间:2023-02-26 09:51:09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并不认可会计核算中的权益法,因此在所得税处理中,除非另有规定,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一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还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对于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分得的属于被投资企业采用投资企业投资以前产生的累积净利润进行分配取得的现金股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要求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但是按照税法却可能符合前述免税条件,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就会造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部分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实务中对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直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投资都会长期持有,这样这部分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投资形成的计税基础很难获得抵扣机会,因而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投资企业意图近期对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投资进行处置则应当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情况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先前讨论的需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其他股利均可以按照该原理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本文讨论涉及的需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损益调整部分的现金股利需要纳入“损益调整”科目整体进行考虑。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的损益调整部分,由于并不为企业所得税法所认可,因而不会获得任何税前扣除的资格,其计税基础为零。如果我们不考虑由于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由于发生巨额亏损导致投资企业损益调整科目出现负数(贷方余额)的特殊情形,损益调整往往会出现借方余额,此时必然造成损益调整部分的账面价值大于其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此时,如果企业打算长期持有该股权投资,无论联营或者合营企业是否实际分配现金股利,都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投资企业意图近期对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投资进行处置,则应当按照未来处置该投资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需要提醒会计人员注意的地方,在本文所举新亮点公司投资例题中,新亮点公司于企业初始投资时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辨认,在辨认时,库存商品存货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200万元、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640万元、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240万元,合计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1080万元,如果新亮点公司意图近期处置该投资,也需要确认47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年年底,还需要对相关资产价值变化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必要调整。这是很容易被投资企业忽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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