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间的重要差异是什么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
2.风险承担不同;
3.治理结构不同;
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
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
6.利润分配不同: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
7.税务承担不同。
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是:
1.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约定的退伙事宜出现;
4.合伙人退伙的其他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出资;
4.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除了不能以劳务出资之外,其他三种出资方式都可以。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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