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子女不幸离世后,他们的双亲将无法再领取到该子之生前所承诺的赡养费。
众所周知,在自然人生命终止的那刻起,他们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和应尽的民事义务也同时终结,因此,当子女离世之后,他们曾肩负并保证履行的对父母的精心赡养责任自然随之烟消云散。
所谓的“赡养费”,实质即是由子女通过自身经济实力向父母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资金支持,也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特定的经济责任,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使父母在物质层面得到照顾和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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