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君
2007年,梁先生与冉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儿由冉女士抚养。今年2月28日,梁先生将冉女士告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他抚养,理由是:冉女士离婚后把女儿交给外公外婆照料,根本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还因疏于照顾延误治疗令女儿患上了轻度斜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再者,冉女士的收入很不稳定,根本无法保障女儿今后的生活。
冉女士辩称,梁先生所说没有事实依据,且女儿斜视的原因目前尚未查明。而离婚后梁先生一直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他无权要求改判由他抚养女儿。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的诉求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依法判决驳回。
★法理评析★
梁先生与冉女士离婚后,女儿由冉女士携带抚养,即使孩子由其外公外婆照料,也不能说明冉女士未尽抚养义务,而且孩子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状态,养成了比较稳定的生活习惯,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法院一般不轻易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梁先生认为冉女士未尽抚养义务、疏于照顾女儿、因延误治疗令女儿患上了斜视等,因无充分的事实依据,故不获得法院支持,其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则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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