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关系随之建立吗?
时间:2023-06-09 18:30:51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2010年3月,甲公司公开招聘员工,林某前去应聘,经洽谈并相互了解后,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由于林某当时尚在乙公司工作,因此双方在2010年3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林某在2010年4月之内向乙公司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甲公司在林某报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公司将不予录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盖章。

因多种原因,林某于2010年5月15日方与乙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林某到甲公司报到时,该公司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个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林某不能再予录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林某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林某认为自己为应聘甲公司工作而辞去了乙公司工作,甲公司已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应确认自己与该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现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要求甲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公司与林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林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事项,公司按合同约定可以不录用林某。最终,仲裁委对林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林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双方作出的特别约定(要求林某于1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甲公司报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所谓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确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劳动权利义务有法定的,也有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劳动权利义务也就相应确立。

本案中,林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即林某需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在1月之内入职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于林某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入职并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未形成用工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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