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有以下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1、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2、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3、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4、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5、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6、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等等。
公安机关主动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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