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购房落户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2.有学历人士落户
回生源地落户;上学期间父母户籍地发生变化投靠父母落户;外地生源本科以上有接收单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3.高级技工(技师)引进落户
符合专业人员和组织调动落户条件
4.投靠落户
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5.其它形式的落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2)青岛办理“收养子女”户口条件
办理材料
1.购房落户办理材料
(1)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呈批表;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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