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何审查(拟)征地公告的合法性
第一,公告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公告的时间。已经取得征地批文的公告时间应当是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地公告的公告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应当是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
第三,公告的范围。(拟)征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具体征收哪里的土地在哪个范围内公告。
第四,公告的内容。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批准信息: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土地现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拟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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