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1、已过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
2、被告人失踪;
3、被告人已经死亡;
4、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5、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6、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
(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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