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理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办理部门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时间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外服务时间。
五、办理凭证
(1)《劳动手册》;
(2)户口簿;
(3)本人书面申请;
(4)特殊工种还须持有《有关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失业人员证明》。
六、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时的储蓄卡,在规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左右)到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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