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企业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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