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龄已满十八岁的成年人来说,他们并非必然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处于成年阶段,人们也可能无法对自身的行为予以充分认识或判断,这些人被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而另一方面,倘若成年人虽能够作出一些基本的认知和判断,但却无法做到全面、准确地理解自我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与后果,那么他们便属于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成年阶段代表着更多的自由与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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