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半征收。
2.对个人取得的科学、文化成果、技术奖金,以及从中国的国家金融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如下:
(1)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2)在华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保险赔偿;
(5)出差领取的伙食补贴、生活津贴等;
(6)企业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人员居住,外籍人员不计收入;
(7)不在华定居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免于纳税。
3.来华工作的下列外籍人员,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1)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的薪金所得;
(2)在一个日历年内,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
(3)无偿援助或支援派到中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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