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收案范围规定得比较狭窄,只规定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两种情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依刑事诉讼法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但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能否构成可诉的不作为,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尽量对此类案件作实体性审查,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原告**通信业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汇通信公司)。
被告**市公安局。
2009年6月29日下午,金汇通信公司**办事处一台电脑不知去向,该公司**办事处员工金某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单位民警随即出警到现场。经调查,电脑是公司刚辞职员工唐某因为公司欠其工资搬走的。出警民警便于当日下午和次日下午分别通知金某和唐某到派出所接收询问,金某和唐某均证实上述事实。被告便口头告知原告此事应作民事纠纷调解的处警结果,同时建议双方协商处理。之后,原告仍继续要求被告处理此事。7月6日,被告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再次向双方表明自己的观点,即“此事不属治安或刑事案件,纯属单位内部劳资纠纷”。原告因不同意被告这一观点致调解未果。2009年9月3日,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唐某予以治安处罚,并责令其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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